第十六条

有效

技术交易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交易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