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用于:

(一)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二)扶植技术项目开发;

(三)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四)奖励。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