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使用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四)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遵循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技术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