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第十条有效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