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