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发布虚假广告;

(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