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交易活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冒充专利技术;(二)发布虚假广告;(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