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交易活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公告,应当提交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未提交证明的技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