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第十二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并取得收入。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获得报酬。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