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并取得收入。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获得报酬。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