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技术市场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

(二)利用技术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交易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