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0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5月31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公共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辅助设施。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依照各自职权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并对其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公安、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路、农业、林业、海事、航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力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电力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专项规划,对变电、配电设施定点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进行控制和预留。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设施通过通航水域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专用航标,并做好专用航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电力企业发现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既有住宅小区业主自愿将其共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所有权和设施用房及通道使用权无偿移交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
遇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严重妨碍电力设施抢修的情形,有关部门及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电力企业可以采取中止供电等措施,确保及时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调度等场所的生产秩序;
(二)破坏或者侵入发电、输变电、电力调度信息系统;
(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不足或者架空线路铁塔基础变位的填埋、铺垫、取土;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飞行、滑翔其他空中漂浮物体;
(五)在输电线路杆塔、配电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粘贴广告等;
(六)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敷设其他管道应当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确需交叉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施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与电力企业协商一致,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供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纳入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综合管廊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可能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需要砍伐、迁移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林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障碍,林木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排除,拒不排除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措施处理,并不予补偿。
供电设施产权人发现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单位修剪。管理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修剪;逾期不修剪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自然生长林木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四)林木生长导致安全距离不足,有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的其它紧急情况。
电力企业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每年定期进行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