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因施工作业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应当立即到现场处置。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