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