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敷设其他管道。

敷设其他管道应当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确需交叉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施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与电力企业协商一致,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供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纳入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综合管廊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