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区电力设施移交电力企业管理维护。

既有住宅小区业主自愿将其共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所有权和设施用房及通道使用权无偿移交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