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依照各自职权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