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林木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供电设施产权人发现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单位修剪。管理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修剪;逾期不修剪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