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11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电缆改造申请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是否符合电网规划、迁改技术标准及公共安全等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改造,电力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改造费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