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设施通过通航水域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专用航标,并做好专用航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