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公共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辅助设施。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