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公共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