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涂改、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