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未停止作业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