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敷设其他管道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