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第二章预防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一)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育;
(二)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
(三)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三)民主评议制度;
(四)诫勉谈话制度;
(五)定期轮岗制度;
(六)回避制度;
(七)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实行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程序和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政务公开,落实听证制度、查询制度、公示制度和公布制度;
(三)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对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四)对行政转让出让和政府采购等直接经济行为实行公开相关信息和招标方式等措施;
(五)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评估、使用和转让审计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
(六)依法审计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检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严肃财政纪律;
(八)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职务犯罪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结合处理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三章监督
第四章保障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予回复;收到书面建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被责令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职能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及其亲属因举报行为而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证人及其亲属因证明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新闻工作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和配合国家职能机关依法查处职务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查处职务犯罪。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专门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三)接到专门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
(四)严重阻碍新闻媒体、舆论依法监督,且情节恶劣的;
(五)向被控告人、被举报人、被反映人通风报信的;
(六)未依法保护提出保护申请的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等,致使其遭受报复造成损失的;
(七)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新闻报道人及其亲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