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