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家职能机关发现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人员或者不适合履职的人员,有权机关应当停止其执行职务。被责令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职能机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