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依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