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依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