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