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