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