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已废止司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二)按照规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职务犯罪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三)结合处理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议;(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