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增强决策和执行的公开程度,扩展监督方式,健全受理和查处机制,及时负责地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