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举报行为而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