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一)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育;(二)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三)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