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理制度:(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述职述廉制度;(三)民主评议制度;(四)诫勉谈话制度;(五)定期轮岗制度;(六)回避制度;(七)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