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本省创设的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
(五)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机关认为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废止或者调整的,应当向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设定机关尚未作出相应决定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省创设的行政许可,可以向设定机关提出废止或者调整的意见和建议,设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予以废止;
(二)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调整的,该行政许可作相应修改或者调整。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进行下放调整的,应当统筹协调,防止将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同一行政许可下放到不同级别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许可目录的内容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化情况在行政许可实施前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目录。
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或委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取消审批的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
(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管理情况;
(四)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或者行政许可调整后未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行政许可目录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应当当场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当场受理的;
(五)未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凭证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
(五)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许可和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的;
(六)以备案、登记、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