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国家和本省废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未获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或委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