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