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