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