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