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财政部门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