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财政部门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