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有效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予以废止;(二)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调整的,该行政许可作相应修改或者调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进行下放调整的,应当统筹协调,防止将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同一行政许可下放到不同级别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