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本省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行政许可目录的内容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化情况在行政许可实施前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目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