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可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