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等形式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管理情况;

(四)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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