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等形式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管理情况;(四)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