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未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或者行政许可调整后未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行政许可目录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应当当场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当场受理的;
(五)未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凭证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