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9日揭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预拌混凝土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空气造成的污染。
各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建筑堆料、垃圾的堆放,违反城市规划建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园林绿化建设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及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及处理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农业、水行政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空气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拆除建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废弃泥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等物料的,应当采用防尘布或者防尘网覆盖。
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工地出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洒水降尘。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在空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实施信息共享。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倡导和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有效节约资源并提高废弃物利用率;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