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