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除尘防尘抑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