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