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在空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